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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 許贖回字

【第 841 頁:版面影像】

第五三許贖回字

立許贖回字人鳳山上里過埤仔莊簡匏,承父簡默明典過簡知母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在土庫埤腳洋,大小一坵,受種三分,年納正供粟二石六斗四升,又帶土庫埤水三分,又配圳水二分八釐。又鬮書應得隴上田二坵,受種五釐,年納真君宮租粟二斗,經清丈中則田二分八釐,年納地租金、錢糧租。其田東至圳,西至圳,南至簡家田,北至圳,四至明白為界。今因願將此田向與同里同莊簡知母之子簡貞,備出贖回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其銀匏收入;將田付還貞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並無拖欠舊租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匏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字一紙,連丈單一紙,上手契二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第 842 頁:版面影像】

即日收過贖回契面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再炤,行。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氏

立贖回契字人簡匏

為中並代書人簡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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