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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借銀狀

【第 843 頁:版面影像】

第二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人馬公廟境業戶許達記,今當欽憲大人臺前,領借得育嬰堂生息母銀庫平八百零一兩七錢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銀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遵炤向章,每月每百元應貼利息銀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繳,每年應繳利息銀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辮

【第 844 頁:版面影像】

八末。願將自己買過邱自保荷包嶼七股半,契面銀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一十五紙,鳳邑主墾炤一紙,告示一紙;又明買過鄭陳合荷包嶼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六紙;又明買過邱蔡氏荷包嶼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九紙:合共約字白契總為一宗,共三十紙,墾炤一紙,告示一紙,共三十二紙,契面銀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請胎押存案。限一年為滿,聽達記備足母銀清還,贖回胎押契券、懇炤、告示及領借銀狀。至每季應繳利息銀元不敢拖缺,合逐一聲明,具領借銀狀是實。

光緒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領借銀狀人許達記。

一、該每年完鳳邑錢糧一十二兩零,聲明為炤。

一、該址在鳳邑文賢里,聲明為炤。

一、該成業共一十二股,記應得一十股零半股,其餘一股半經上手邱姓向曾執胎銀項,已將丈單出押,所以丈單不在本契內,聲明為炤。

一、該現彌陀港佃人李芋,全年稅銀三百元,記十股半,應得稅銀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聲明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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