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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9 頁:版面影像】 第九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天上聖母首事黃宗桂、曹丹旺、羅弼、賴映等,有公典水田一段,址在金包里西勢湖口,東西四至界址登載上手典契內明白為界,並帶圳水灌溉充足。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陳定官借出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契 【第 850 頁:版面影像】 隨即寫付與銀主前去為胎。當日三面議定,其逐冬利粟當經風煽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願將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扣抵母利明白,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不拘年限,冬至前利粟清完,備足母銀贖回原契,各不得刁難。保此田系首事桂等承典,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首事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銀字一紙,並帶上手典契字一紙,又帶大墾契一紙,又大契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首事等收過借銀字內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逐冬利粟,就於典田契內所 租項,不論年冬豐凶,炤三百六十元均分,定該得額五十五元,天上聖母該得額三百零五元,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雲從 為中人賴光遠 同立胎借銀字人黃宗桂、賴映、曹丹旺、羅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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