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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3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一誓借銀字 立質借銀字人陳五舟,即陳賜老,有承買過吳家 仔水源,年稅賣八仙洋各佃灌溉課田,收取水租無異。茲因別置,託中保向張國記質借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正。銀即三面收訖,議定全年願納銀主利穀一十六石正,即對王所記名下八仙洋田配灌 子水二十五份中,應得二份,年該納五舟之水租一十六石,全數付其控抵利息,不敢異言。借約不拘年限,除納利外,聽五舟備銀清還,贖回水租,不得刁難;如無銀清還,仍聽銀主收租抵利。至所記應得水源,五舟如無加築前港仔新 ,不得加增租額,減少水份,亦不得藉詞不行稅賣。如銀項還明,所記應納水租,炤依各佃成規完納。此系現銀明借,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質借銀字一紙,付炤。其承買水契帶連別業,不得並繳,又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足訖,再炤。 再批明:陳子宛陸續向張國記添借去佛銀十大元正,俟贖回之日,一齊備還清楚, 【第 874 頁:版面影像】 炤。 道光二十年元月日。 作中場見胞姪光美、溫固 立質借銀字陳五舟 (即陳賜老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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