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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5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三胎典字 同立胎典字人堂兄灶等兄弟,有承父與胞叔同置瓦店一座三進,在本城內梆橋頭下,東西四至載明公契。今因欠銀生理,與母相議,將此公店,灶等兄弟應份一半,托中就與堂弟為政身上胎借出佛面銀二百大元,約每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其店同出稅,每年共銀三十六大元,同中言議將灶等一半店稅銀一十八元抵還利息,一盡付為政收取,逐月清楚明白。如店無出稅者,炤約利息清還,不敢短欠;倘拖欠,灶等願搬移別居,付為掌管,抑或招稅,俱聽自便,不敢異言。灶等若有母利銀清楚,聽其取贖,不得刁 【第 876 頁:版面影像】 難;如無取贖,依舊為政管掌。保此瓦店系灶等兄弟承父鬮分應得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等情,灶等兄弟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與母親等言議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典字一紙,並繳上手公印系單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見人母王林氏 同胎典字人堂兄跨灶 堂弟清河、佛柴福、九合、孝春 為中人啟山伯、義開 執筆(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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