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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借字

【第 876 頁:版面影像】

第三四借字

【第 877 頁:版面影像】

立借字人林文閣,有承父水田二段,坐落土名內茄茇田洋,其四至俱載各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為胎,托中引就與張景華,前後總共借過佛銀七百大元正。批明:於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借出銀四百元,逐年每百元貼利息銀二十二大元。又十一月廿四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逐年貼利息二十大元。又八年三月十八日,借出銀一百大元,逐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又十一月廿六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貼粟利十石滿斗。三面言議,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利息銀至期清楚,不敢少欠;如欠,願將此田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滋事。保此田果系閣承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為礙等弊;如有此弊,借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借字一紙,並帶上手繳連共十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前後共收過契內銀七百大元足正,再炤。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親立借字人林文閣

知見人陳天助

為中人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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