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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對佃胎借銀字

【第 882 頁:版面影像】

第四○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有承鬮分應得水田三段連一所,址在西勢五園二結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丈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並字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陳金隆手內借出佛銀七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和親收足訖。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穀一斗,計共全年利息穀七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交納清楚;早季該納利息穀四十九石,晚季該納利息穀十一石。其課租、水租以及莊中科派雜費,不干銀主之事。保此田系和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

【第 883 頁:版面影像】

銀主之事。其銀限借六年:自光緒甲午年冬至起,至庚子年冬至止。限滿之日,於中秋前先送定銀二十元為准,至期備齊母利清還銀主,贖回田業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對佃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新丈單一紙,鬮書三紙,歸就字一紙,合約字一紙,白契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和親收過對佃胎借銀字內佛銀七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激如

現佃人謝順從

為中人張慶昌

場見胞叔蘭記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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