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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對佃胎借銀字

【第 883 頁:版面影像】

第四一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有自置於光緒十八年明買林心匏、林清水等水田業一所,址在興直堡,土名武膀灣埒,配納水源灌溉充足。其田四至界址及歷年應納錢糧、大

【第 884 頁:版面影像】

租、水租、番租,俱各載明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業對佃質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陳春光官身上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定記收足,三面言議每百元每年願貼利息粟五石四斗行,共計每年應納利息粟二十七石正,分作早、晚兩季,早六晚四。其粟當曬乾,經風扇淨,不敢濫用濕冇,屆時自當炤納足數,不得拖延少欠;如有延欠,願將此田業聽從銀主起耕別佃,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銀不限年期,如欲取贖,宜於中秋前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餘至冬至前備足字內銀清還明白,贖回契字,兩不得刁難。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即立對佃胎銀字一紙,並繳承買林家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定記親收過借字內佛銀五百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溪泉

為中人並現佃對納利息粟人除金生

當事在場人收銀陳田官

知見人母親張氏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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