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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7 頁:版面影像】 第四四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等,緣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址在東 【第 888 頁:版面影像】 勢八寶莊界內,其甲聲分數俱載在新司單字內註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年 小租粟七十四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丈單契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江錦章手內借出佛銀五百五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磧地銀五十元,計共六百元正,即日同中交源、雲等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逐年願納早利粟五十一石八斗,就早季小租粟扣抵足數外,尚剩晚季小租粟二十二石二斗,收成之日,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如有鳩捐田甲以及大租科派諸費,俱系業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其銀議借不拘年限,自光緒辛丑冬至前借起,至欲還銀之年,務於八月半前先送定銀一十六元為准,及期備齊母銀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可證,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新丈單二紙,張文俊買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契連司單一紙,舊丈單二紙,鬮分約字二紙,上手合約字二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光緒二十六年土地調查後,日後如有再給新丈單,無論數紙,但系應交銀主收執,不得刁難,批炤。 一、批明:字據原有破碎,贖回後日不得異言滋端,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源、雲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銀五百五十大元,又無利磧地銀五十大元,計共六百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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