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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6 頁:版面影像】 第五○起耕典胎借銀字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緣有承祖父遺下大溪內五層蛇莊界內水田連山場,其東西四至悉在丈單合約字內,自帶圳水通流充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山場盡行起耕典胎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向與黃小番官手內起耕典胎借出佛銀一百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茂親收足訖;隨即將田並山場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 ,收租抵利。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計共該利息銀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其田大份全年 穀六石,小租 陳文生作份。收成之日,將租穀依時結價抵利並完課;不足,將山租補足;有剩,會算湊還業主。其銀自光緒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備母利銀齊足,送還典主,贖回丈單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三紙,合約字一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茂親收過立起耕典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元正,再炤,行。 一、批明:其丈單有蛀空,取贖之日,不得刁難,批炤,行。 再批明:內添「註、憑」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炤,行。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第 897 頁:版面影像】 代筆人吳國定 為中人沈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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