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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7 頁:版面影像】 第五一招耕胎借銀字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緣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遺下在番墾內結得埔園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內,土名灣潭莊下埔,東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寶園,北至黃家園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與人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與黃綱官身上借出番銀二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亦同中踏明,付綱耕管。其銀無利,其園無稅。約限六年:自光緒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因溪埔荒地,綱若栽插樹木、果子等項東西,如是限滿,業主若要取贖起耕,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保此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擋,不干黃綱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後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親收字內胎借番銀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限滿之後,佃若有栽插果子、樹木等件,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不得刁難 【第 898 頁:版面影像】 ,再炤,行。 再批明:番墾字因李林氏自執,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或有轉移他處,亦聽便取觀,再炤,行。 光緒二十年(甲午)十二月日。 代筆人黃傳芳 為中人速添泉 在場知見人族親李錦興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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