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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 起耕胎借銀字

【第 898 頁:版面影像】

第五二起耕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有承祖父遺下果子、菜園一處,址在枕頭山鎮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丈單內。聲明:內帶茅屋三間,水田一口,竹圍、果子、青苧一應在內。茲因公項告急,願將此園單據概行起耕盡租質借,托中問到宗親望坡手內借出佛番銀二百大元,又帶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當場立字,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憑中面議,其銀免利,該園無稅,就此果園踏明四至,交付銀主管耕,任從銀主栽種苧果收抵利息並工資。無論年冬之豐歉,系銀主之造化。至於遞年課租,亦系銀主包完清楚

【第 899 頁:版面影像】

,截串為憑。該園起耕胎借,定限二十年為滿:自同治丙寅年冬至起,至丙戊年冬至止。屆限,銀主將所完納串單及字內所帶茅屋三間、竹園、果子、青苧,復經銀主栽種雜果等件,逐一交還,不得藉詞拆毀;業主應將母銀備足,贖回單據,各不得刁難。倘此園若輪別房管理,未及屆限,不得藉端起耕,應俟限滿,方得備贖。至銀主自備工本在園中起蓋屋一座,限滿之日,須憑公議,陸續相坐,亦不得刁難。屆期若欲備贖,定於是年八月中交定為准,餘俟冬至兩相交清。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又帶丈單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憑中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二百二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此園全年原租稅銀包課租計三十元,又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元;倘業主若就限內備足母銀清還,贖回單擄,銀主不得刁難。其園依字炤約內原議園租並年限所行,另立招耕字為憑,合再批炤,行。

一、批明:此園建置多年,如有墾單或有荒埔契等款字據,因年久遺失無蹤,日後檢出,合應送交銀主收執,再批炤,行。

一、批明:此園東至張夏,西至橫路,南至大路,北至大界。四至內竹圍或隘界並隘額地段,概歸銀主掌管,收租抵利,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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