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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0 頁:版面影像】 第五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緣記有本族立記將伊自己承典陳家店契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向記借出銀元。今因乏銀應用,將該契托中轉向蔡珖瓏官借出六八佛銀六十大元足,願將此店交付銀主前去開張菁仔行生理。其銀無利,其店無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母銀取贖;如未有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倘未至三年,系因上手要贖者,亦聽贖回,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合立轉胎借字一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轉胎借佛銀六十大元,再炤。 另批明:上手二契,立記胎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並連轉胎借字一紙,總共四紙,再炤。 【第 901 頁:版面影像】 又批明:店內酒灶一座,系是上手存下,銀主不得私自毀除。至於損壞修理,銀主若要興工,須預先通知典主開費若干?批明契後。贖時,典主依例坐額,再炤。 再批明:「五」字改「四」字一字,再炤。 光緒元年十月,銀主蔡珖瓏官代出修理銀四十八元九角六尖零,交來土水木匠單一紙,春炭間源泰杉、瓦楹單、雜費單各一紙,共四紙,收訖存炤。贖契之時,該銀一百零八元九角六尖零,不得藉詞短折,合批明,再炤。 光緒元年九月日。 為中人吳足司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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