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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四 起耕轉胎借銀字

【第 901 頁:版面影像】

第五四起耕轉胎借銀字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緣時於昔年間,有備出佛銀一千大元正,起耕胎借過莊石乞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莊,現定小租粟一百二十石正。其四至界址及甲聲、分數,單契字內各有註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田業並字據盡行向人轉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轉借,外托中引向於羅奇英

【第 902 頁:版面影像】

手內轉借出佛銀八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而時隨即將此段水田,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英前去佃,收租抵利。當場同中三面明議,每元銀全年時願貼早晚利息粟一斗正,共全年應納早晚利息粟八十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清楚。其早季應納利息粟五十六石正,而晚季應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餘剩早晚小租粟四十石正,內扣除二十石正,於兩季收成之日,仍按作早七晚三,如數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納課;餘尚剩二十石正,仍然對佃人如數交還曹待時收回。又議: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依炤左右田鄰比例而行。至於完納課租,系業主理清,與銀主無干。其銀轉借,定六年為限:自乙未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宜於是年八月半前先送定銀八十大元正為憑,餘銀元俟冬至備齊足數,交還清楚,方可贖回字據,各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時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字據向人轉借為胎,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願出首抵擋清楚,不干英之事。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爰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一紙,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起耕胎借銀一紙,白契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時親收起耕轉胎借字內佛銀八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舊曆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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