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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7 頁:版面影像】 第五八碑記 立石碑記人嘉義城內大街境陳全記。竊謂:上古東平王格言,為善最樂;司馬公家訓,積德當先。善哉言乎,人當敬之。茲我全記於嘉慶五年間,據大目根堡南靖厝莊許井記將伊自置山園並帶山界龍眼一所為胎,向我全記典借銀元,前將山園及龍眼交我全 【第 908 頁:版面影像】 記收抵利息。後因井記既死,祭祀無人,我全記不忍其心,遂將山園及龍眼遂年所收稅銀登賬留存,轉交井記親房領去以為祭祀之資,亦有多年矣!今井記宗親許歲念心,願將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長男,年已一歲,乳名喚卻,今改名曰同福,在於二家祖先座前,憑筶求准,立字寫一半傳與許井記為嗣,以承祭祀。他既有此心,我全記亦將此業內抽出未作墳地一穴,訂明界址,東至公地為界,西至阮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溪為界。又帶下處,東至阮家園為界,西至阮家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赦還井記為永遠之煙祀,交付許歲代前去承管,日後此子長成,傳子及孫,分作二房為嗣。保此業系我全記赦還井記為香祀,許歲不得擅將此業私行典借他人財物,以絕井記之香煙;倘將來若有他人出首爭收者,此碑記為憑,庶無後患乎!云爾。 光緒五年(歲次己卯)年月日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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