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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諭示

【第 921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一諭示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徐,為出示曉諭事。炤得本轅軍工廠沿海一帶新浮埔地,經孔前道詳奉兩院憲批司議詳,准其由道出示,召佃開墾園塭,年收租息,以為開挖廠港經費等因。飭據臺、嘉二縣會同委員勘丈甲數,造冊詳送,並據墾戶陳兔等陸續請給印炤,試墾完租,歷經各前道按年征收,以充公用各在案。本司道蒞任,吊齊流水額征各項簿串,逐細查核,內中各佃戶每年竟有完不及半者,甚至十無二三。缺誠有之,侵亦不免,皆由管事所舉非人所致。現在亟籌開港經費,全賴此款埔租征收津貼,稍補不敷,斷難仍前任聽侵缺。除飭本轅各房首書公同保舉誠實管事,責成實力稽查,造冊送核外,惟查道光二十年以前通臺地丁錢糧正款,已奉恩旨豁免,此項埔租歷年積缺,核與准豁之例相符,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蚵殼港各墾戶知悉:爾等分管各佃戶,凡道光二十年以前積缺海埔、現耕青鹽等項租息,不論多寡,概准豁免;所有道光二十年以後歷年積缺租息銀元,務須掃數赴轅完繳清楚,領串執

【第 922 頁:版面影像】

憑。現在征收屆期,按炤經征錢糧之式,定此八月開征,即為不忙;如征不足數,限於次年上忙炤額征補。各佃戶自宜將二十年以後舊缺並本年新額首先輸將,總以領給印串為憑,不准與差管私相抑收,以及退鹽應征之戶隱匿不報;一經察出,定提重究,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給。

貼蚵殼港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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