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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墾炤

【第 927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七墾炤

業主金協利,為分給墾耕事。道光七年九月,蒙嘉邑主王,同委員陞任淡水廳杜,遵奉縣道憲孔,給管嘉屬安定里蘆竹崙中崙官丈浮復海埔一帶,永遠掌管為本業主己業,招佃墾耕,按甲完繳軍工廠費。茲據二十股內第一戶佃首蘆竹崙莊方杼份下佃人蘆竹崙莊方曾,前來領墾蘆竹崙熟耕園一坵。田五分四釐;東至陳念園,西至李首園,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載明。給出王字第四十六號墾單一紙,付該佃方曾自備半工、種子,前去墾耕;現時收成不一,未便議定鐵租。其熟耕園從此為起,無論季分,就該園所種五穀雜糧等項,按炤二八抽的;而初耕園約三年內免納,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車運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自給之後,各宜炤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許

【第 928 頁:版面影像】

拋荒拖欠,致墊公項;如有等幣,先將牛隻、農具公估抵外,倘若不敷,聽業主將園招佃耕作,抵明租項,即還仍耕;倘敢頑抗,立即稟究,各宜遵守力耕,共樂豐年,此墾付炤,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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