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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之三 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第 940 頁:版面影像】

第二五之三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鄭德宗、鄭洪水暨眾鹽戶等,前因余萬香號有買過曾家油車港田業一段,其餘荒埔未闢成業者,被眾戶晒鹽誤抗不納,及萬香號具控究追等情。誠恐纏訟不休,爰托公親傅有駱、洪奎叔、劉有德調處勸和,著鄭德宗、鄭洪水眾鹽戶等每年每戶永遠認納萬香號地稅銀一大元正,至晒鹽之日,向萬香號完納清楚,年清年

【第 941 頁:版面影像】

款,不得短少拖欠。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其餘荒埔、田業與鄭德宗、鄭洪水暨眾鹽戶等無干情事,炤。

再批明:每年每鹽戶應納地稅銀付鄭德宗、鄭洪水收齊,完納萬香號清楚,足炤。

光緒十年五月日。

在場公親洪奎叔、傅有駱、劉有德

代筆人彭松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鄭德宗、鄭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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