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五之四 曠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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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五之四曠地字
立曠地字人蔡慶,因奉諭曬曝課鹽,乏地建築磚埕,托中向過萬香號出油車港莊海界內,慶自備工本開築磚埕,前來曬曝鹽觔歸館,四至界址經中踏明。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元正,約至年終到店完納,領單執據,不敢逾期短欠;倘有短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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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弊,應聽業主將地吊回,別他戶曬曝;如若年款納清,永歸曬曝,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曠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八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瑞旺、郭循良
代書人(蔡慶親筆)
立曠地字人蔡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