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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諭示

【第 944 頁:版面影像】

第二八諭示

特授埔�堣孺瓷B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事。光緒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案據陳道等稟稱:竊油車港莊鹽埕一所,原系道承祖父陳財遺下之業,前擬開田園。因同治年間,該地適被莊人晒鹽,時道向較,適蒙吳道憲面諭:該地莊人要於此地晒鹽者,應即納稅。以後該晒丁亦經遵諭納稅。迨光緒十一年間,地方不靖,時晒丁乘機抗納,叩請押納等情,具稟前來。除稟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道等即便遵炤:爾等之鹽埕,准其向收稅銀;如該晒丁膽敢藉端抗納,許即稟官究追,毋違,切切,特諭。

光緒十五年九月初三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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