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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7 頁:版面影像】 第三之二合約字 同立約字人余君記、商儀記、許修記、陳昌記、鄭朝記、曾樹記、楊水記、許陽記 【第 948 頁:版面影像】 、許后記、林精記,公議合股同向許達記 出魚 一口四堀,帶出入水,址在長治一圖里竹滬莊南勢 ,土名荷包嶼。自光緒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二年終止,限六年為滿,每年稅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稅後耕。其銀限於舊曆十二月半交清,逐年清楚。如年限屆期,達記同與諸股再作商議;如有不合,聽達記別 。如後日再加地租,諸股再議酌貼。其 按作十股,攤作二十分;許修記議得二分,商儀記議得一分,陳昌記議得六分;余君記議得三分,鄭朝記議得二分,許陽記議得一分,楊水記議得一分,許后記議得一分,曾樹記議得二分,林精記議得一分,每分應出本銀七三銀一百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除 稅、辛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如有盈餘,按股分攤得利;倘風水崩塌,系造化;如有虧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此系公同合股共 ,務期同心協力,始終如一。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十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 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各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 一、該 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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