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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歸管壙地字

【第 105 頁:版面影像】

第一歸管壙地字

立歸管壙地字人竹塹社番土目廖安邦暨眾社番等,緣因光緒二年間建造眾番公館,不敷銀元費用,於光緒三年丁丑歲,土目廖安邦、通事錢玉來暨眾番等向得漢人手內,借過銀元,以為建造公館費用,立有借字炳據。其銀母利概系錢玉來先行津出賠墊足訖;但玉來墊出此銀,無所抵制。邦爰是邀齊眾番相議,願將公館前曠地一處,東至車路為界,西至義民嘗田毗連為界,南至陳家田毗連為界,北至公館前水溝壢為界,又帶有車路面埤塘坵曠地一所,東至洪家田毗連為界,西至公館前出稅之屋滴水為界,南至埤壆為界,北至洪家田毗連為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其壙地當日憑中併眾番等當面議定,願將此曠地歸就於錢玉來,以抵上年賠墊建造公館不敷銀項,俱各歡允。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將此曠地交付錢玉來前去掌管,出稅他人,或開闢成田出收租,永為己業,日後眾番不能與玉來爭較此曠地之事;而玉來亦不能與眾番向討公館不敷之銀。此乃銀字兩訖,併無交加上手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邦及中人、場見人等一力抵擋,不管玉來之事。此系二比歡允,各無異言反悔,口筆有憑,立歸管壙地字一紙,付

【第 106 頁:版面影像】

為永炤。

即日批明:建造公館,系正身三間;其落廒橫屋四間,系玉來自己建造,批炤。

再批明:邦等收過錢玉來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抵還漢人張陳妹、黃香記二人借項銀一百八十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七年四月日

中人屯目衛清雲

在場房長廖逢時、潘捷隆

知見屯丁廖仁智

代筆人李其元

立歸管曠地字人土目廖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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