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之一 許認耕契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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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每年繳稅銀倘有延期短欠不納付者,由保證人取償。
右契約九條,互相定議,各無翻異,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臺南總趕宮街西港業主黃修甫、黃霑予
阿猴頭前溪莊戶蘇雲梯
臺南二老口街保證人許廷光
臺南西轅門街保證人吳鏡秋
臺南岳帝廟街代書人楊鵬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