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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之二 契約書

【第 962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一之二契約書

茲因阿猴蘇雲梯,向臺南黃修甫、黃霑予定東港支廳管內西港魚,限六年(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現經招集同志聯財合辦,本年舉事,酌定先備資本光龍銀八千圓,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應出資本光龍銀四百圓。所有辦各章程條約概列如左:

一、議:每年魚收款,除繳先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及營業稅並買魚苗暨一切

【第 963 頁:版面影像】

費用等款外,逐一結算造冊,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虧本,均須炤股勻攤。

一、議:各股友應出資本銀圓,均當如期交出;但每百圓每月按定二圓行利,來往一律炤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議:蘇雲梯出名辦,責任綦重,所有中款項概歸掌理為妥。

一、議:蘇雲梯不得時常到,特舉吳鏡秋代掌理銀帳款項,並督勵一切務,以專責成。

一、議:長年及記帳之人,應由股主薦舉,議妥任用。

一、議:任用諸人如有舞弊,侵損財利,則由薦舉之人取償。

一、議:每年結帳除費外,決算實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額,作為出人蘇雲梯、保證人許廷光、吳鏡秋三人酬金。

一、議:定股分二十股,合將各股友股額列明:

蘇雲梯得六股,資本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黃修甫得四股,資本光龍銀一千六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蘇爵仁得三股,資本光龍銀一千二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盧潤堂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吳鏡秋、黃應聯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合執契約書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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