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之一 許耕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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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之一許耕魚字
立許耕魚字人吳連魚,因有自置臺南廳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魚五分,托中引就與王雲從兄出頭耕築掌管,每年議定價清錢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面議每年舊曆七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至同年舊曆八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清楚。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該價若無短欠,業主不得擅自起耕別他人;倘有短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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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業主起耕別他人。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許耕魚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
立許耕字人臺南市東港街二十九番戶吳連魚
書字人臺南市佛祖廟街四十五番戶陳顯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