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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7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三之二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 名中源順魚 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 一、該 許 臺南城內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 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 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該 價清錢□□□。 一、該 許 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 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第 968 頁:版面影像】 一、該 期限滿之期,若無滯欠 稅, 主宜仍舊許 王雲從耕作,不得擅自別 他人。 右契約書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廿三日)。 臺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洪自利 中人代書陳顯三王雲從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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