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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第 967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三之二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名中源順魚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

一、該許臺南城內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該價清錢□□□。

一、該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第 968 頁:版面影像】

一、該期限滿之期,若無滯欠稅,主宜仍舊許王雲從耕作,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書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廿三日)。

臺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洪自利

中人代書陳顯三王雲從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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