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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第 968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三之三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名中順源魚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楊順福應得五分八釐五毫。

一、該許臺南城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楊順福應得五分□釐□毫,該價清錢□□□。

一、該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第 969 頁:版面影像】

一、該先收來定金七三銀四元,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稅收入提還。

一、該期限滿之時,稅若無滯缺,主宜向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月(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楊順福

同市同區松仔腳角保證人洪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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