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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9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三之四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 名中源順魚 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蔡翁氏應得三分三釐三毫。 一、該 許 臺南城內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 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 價清銀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應得三分三釐三毫,該 價清錢□□□。 一、該 許 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第 970 頁:版面影像】 一、該 先收來定金七三十銀元,限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 稅收入提還。 一、該 期限滿之時, 稅若無滯缺, 主宜向 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 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蔡翁氏 保證人洪自利王雲從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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