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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之二 聯財合股約字

【第 980 頁:版面影像】

一、該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干,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公議向股內殷富人先借,亦當炤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致生後日轇轕,此炤。

一、該專責關係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舉務熟識三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別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此炤。

一、該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如欲別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致招物議,此炤。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分,斷不得私招他人合夥,亦不得將股分約字別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將該股分歸諸股內,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此炤。

一、批明:該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該項寄存魚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干,當事者應自賠墊,此炤。

一、該有許耕字一紙,交陳標記收執;如有要用,就當提出,不得將耕字別生枝節,此炤。

光緒二十六年一月日。

勝發同立聯財合股約字人薛流記、許保記

【第 981 頁:版面影像】

許后記、林精記、商儀記、許陽記、許修記、陳昌記、邱萬記

鄭朝記、余居記、楊水記、邱查記、林賓記、戴宗記、許倡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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