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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之三 聯財合坐股字

【第 981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七之三聯財合坐股字

【第 982 頁:版面影像】

同立聯財合坐股字人陳卜記、薛上記,今因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間,許后記等有向邱萬等耕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勝發鹽水魚一所,計限十六年為滿,攤分二十五股,備資耕築,蓄養魚苗,經已作過四年。但所作之年,疊罹天災,俱各虧本,於是股分紛紛退避,不願再耕;尚有限十二年,其不願耕者,每股按坐前資七三銀四十元,許將股字繳出,作為退。除邱萬記得三分,薛流記得二分,許后記、戴宗記合得三分,邱查記、許保記、許倡記合得三分外,尚餘十四分,估價七三銀共五百六十元,卜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上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日後該限年內,聽卜記、上記等或自己耕作,或轉他人,並資本金之贏蝕,悉歸記執掌;前股友既收還坐資,將股分退出,於該無分毫責任,自不得再行干與,藉端勒索刁難。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聯財合坐股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光緒三十年七月五日(舊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南市第三區下橫街二十一番戶陳卜記

鳳山廳文賢里下茄苳莊三百十九番戶薛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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