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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三節 鹽埕→第一之一 賣盡絕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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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一 賣盡絕契字

【第 982 頁:版面影像】

第一之一賣盡絕契字

【第 983 頁:版面影像】

立賣盡絕契人廖三僯,有自置開墾鹽埕一割,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二十一格,並帶沙漏十八個,水堀、倉廒、器具齊全,東至郭喜漏,西至,南至任先,北至溫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邱英觀出頭承買,時三面言議價紋銀一百三十兩。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鹽埕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埕系是僯自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僯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絕契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百二十兩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八年五月日。

知見人叔清山

立賣盡絕契人廖三僯

為中人廖阿知

代筆人楊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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