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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典契字

【第 991 頁:版面影像】

第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大坵田西堡布袋嘴街曾堅、曾安,有承祖父明買鹽埕半副,埕名小黃等,其東西南北四至,俱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鹽埕半副託中向與本莊曾三桂、三七、三港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值價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而鹽埕半副,乃曾堅兄弟永遠耕曬,每年應納銀主稅金三十八大元,各六八平正,不敢挨延短欠;如無拖欠,銀主不得別掛。自此依約而行,倘或拖欠者,雖定綿久,聽銀主起耕別,不敢阻擋。其所典之契銀,聽曾堅等先後

【第 992 頁:版面影像】

可還,以後若有先還者,即將每年稅金炤算減納;若還清楚者,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先還者,仍聽銀主依舊收稅,不敢異言生端。保此鹽埕半副系是曾堅等同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財,並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堅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來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日。

為中人曾盈科

知見人母親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曾堅、曾安

秉筆人曾堅

一、批明:該埕半副,後日清丈若有帶納地租金者,業主自當承受完納,不干銀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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