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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合約字

【第 992 頁:版面影像】

第五合約字

【第 993 頁:版面影像】

同立合約字人大坵田保布袋嘴莊埕主蔡俊,新厝仔莊佃戶蕭尉、蕭八等,於光緒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一定去大陳昭鹽埕半副。原莊仔埕一十八格,並土埕水堀均分,舊界點交佃戶者蕭八、蕭尉前去合耕,每冬備納埕主稅銀二十二大元正。其餘莊中有諸事費,不干埕主之事,佃者一切出為支理。又配限年稅還納,遵以大館每月期發價鹽銀,以便分還埕稅,其佃戶不得延欠埕稅;倘敢積久拖欠不還,仍聽埕主起耕原業,佃不得多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文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又半載,免納埕稅,還其佃戶工本,管顧四至大岸勿損;倘或被水失壞大岸,每冬備納埕稅,不得求減多言。又批:若再翻舊埕補工,每格埕主貼開四百錢。

又議: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冬為限,原聽埕主召回別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炤。

光緒戊戌年五月日。

為中人蔡世殷

同立埕主蔡俊

佃戶肅八、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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