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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五 歸管字

【第 999 頁:版面影像】

第一之五歸管字

同立出歸管字人大肚下保林九之子林好、李禎祥、養性齋等,因光緒八年十二月間,同趙順芳合夥,有明買過山頂李烏觀九崙山九處合一所,價銀四十大元;又於同年同月,另買青埔山一段,名為車路崙,價銀十四大元;再於光緒十年二月間,四股合夥又

【第 1000 頁:版面影像】

對貓霧社番等給墾出九崙永耕找足字一紙,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又於光緒十一年二月間,對貓霧社番墾出禁嶺一所,價銀十八大元:以上合計銀二百二十二大元。其九嶺山之山崙名目有九:曰工成崙、蜈蚣崙、竹篙崙、吾厝崙、食水壺崙、紅毛崙、拔仔崙,另名籃投崙、錫金崙、鱟殼湖崙。四至界址,東至車路崙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屐為界,北至車路崙大坑為界明白,歷管無異,疊被白番棍徒赫詐,李烏觀派下藉端控告,屢次蒙官斷還四股合夥人等掌管。奈屢次控告,難免開費浩繁,計共開費銀四百三十七大元七兌,應皆四股均分。林好等三人應均開銀三百二十七大元七角五點,無力乏銀可出控費,爰引中懇於該夥記合股之趙順芳悉數支出,以了開費之賬。林好等情願立出歸管字一紙,並將前所買契據及山付歸趙順芳掌管,以為己有,日後林好等子子孫孫亦不敢言及以上所載之山有份。趙順芳情願備出銀三十大元,付與林好等三人畫押,異日趙順芳或有栽種,或有耕園,亦與好等無干。此乃實事,非同假借,二比三面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歸管字內三人應開佛銀及畫押計共三百五十七大元七角五點完足,再炤。

批明:其九嶺山抽出錫金崙頭一小塊,因前番有墾別家為墳墓,又於鱟殼湖崙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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