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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絕賣契字

【第 1005 頁:版面影像】

第四絕賣契字

立經賣契人李時協,有承買過蔡天生母蘇氏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土名咬狗溪嘓嘓口一所,東至楓仔崙山,西至原輔政公草地,南至大山,北至觀音獨座山並栲溪仔內外苦潭仁字為界,內係帶糖半張。又公爺埤尾一所,東至大溪墘,西至公爺埤尾山,南至公爺埤尾,北至北勢路頭尖山為界,內係帶糖半張。四至明白為界,年配納供粟共五十八石八斗八升,另帶餉五兩六錢。又承買過新港社土目北京三元分前嘓裡九

【第 1006 頁:版面影像】

弓林山埔一所,前來開墾耕作,東至甲萬,西至蔡家園,南至屎流崎,北至蔡家並山崙,四至明白為界,每年貼番丁粟二石。今因乏銀完課,願將此承置二家園、山埔,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承坐,外托中引就與□宅,賣出時價員劍銀九百五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田園、山埔,並中器具等物齊全,一盡即付佃明白,隨付與銀主前去收租掌管,推戶輸課完餉,任從起耕招佃,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亦不敢生端言貼言贖。保此二業委係是時明買蔡天生並北京三元等物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以及胎借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時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乾隆十六年課餉,賣主完納;其乾隆十七年課餉,銀主完納。此乃三面言議,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上手契九紙,印契二紙,又北京三元契二紙,共十四紙,繳連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員銀九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內抽出苦坑仔一張,牛掛十掛出賣,再炤。

乾隆十七年三月日。

胞兄知見李時悅

為中人朱應明

立賣絕契人李時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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