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四節 山林→第六之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六之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 1009 頁:版面影像】

第六之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保西里大人廟前張陳氏,有自置下則田園二段,受種六甲七分,年徵供粟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又帶丁餉銀二錢八分六釐,戶名張益等。其田園內帶湖尾小埤二口,新埤仔旗桿湖十分應得三分。其田園址在保東里,土名連表

【第 1010 頁:版面影像】

湖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吳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北至山峰分水,並田邊地一概在內,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抵完供課,將此田園二段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德利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七百大元。其銀即日現交收訖;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分收,完納供課。一賣千休,後日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園果係張陳氏等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倘有不明,張陳氏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佛頭七百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

在場人曾孫張金印

立賣盡根契字人張陳氏

為中人陳綿章

代書人洪朝基

契尾

計開:業戶德利號,買張陳氏下田園二段,坐落連表湖,用價銀四百六十二兩,

.本文顯示:共  2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