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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4 頁:版面影像】 第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六分微臘大里富等,有公置岡仔林山業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羅竹坑,東至草山頂中心崙,西至漢人林家山,南至□,北至番親李家山,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業先儘問叔兄弟姪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與番親李文貴承典,當中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一百六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業隨踏清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不論年月,聽典主備足契價贖回契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擋。保此山業果係微臘大里富等公置物業,與微臘大里富等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此情,微臘大里富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生端異言。恐口無憑,合立典字一紙,付執為炤。 內註「寮」字一字,再炤,又再註「主」字一字,共二字,合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面佛銀一百六十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九年四月日。 【第 1015 頁:版面影像】 為中人劉光彩 立典契人李馬勞臺、微臘大里富、標加弄 代書人鄭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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