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13 頁:版面影像】 第七歸就字 立歸就字姜李火,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鬮分之業,系與長兄阿兵二人共得一股,四界原載在前二房鬮約注明,火自己應份一半。今因乏銀應用,欲將自己一半出賣與人,請得堂弟阿相為中,引到堂弟阿信及長兄阿兵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即日同中色現交于李火親收足訖,併無貨債抵塞。火即將與長兄共得一股,火將自己一半盡行歸於後,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承歸堂兄阿信及長兄阿兵二人前來掌管,收租納課。自歸於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贈。此歸於後,永斷葛籐,寸土無留,不敢異言等情,立歸就字一紙,併上三房分管鬮分一紙,共兩紙,又併於上年納錢糧串單,俱在阿兵收存。 即日批明:此業水額、圳路、坡塘及錢糧六成大租,亦系載在前鬮約注明,概交承歸人掌管支理,批炤。 再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炤。 即日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炤。 再批明:阿兵、阿信歸就李火照舊坡草魚蝦,概合盡歸阿兵、阿信掌管;唯有上兩口大公坡,李火原舊六股,應得一股,自歸堂兄於後,仍將此一股坡草,信等歸還李火 【第 114 頁:版面影像】 收用;如李火收用不著,仍歸阿信、阿兵收管,批炤。 光緒戊戌年月日。 在場知見叔祖添賜、叔阿北、母舅張國榮 為中代筆弟阿相 知見弟阿南 立歸就字人姜李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