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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3 頁:版面影像】 第三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許應,有自開墾山園二段。其一段,址在大岸,東至典主園界,西至典主園界,南至典主園界,北至坑界。其一段,址在大浦紅塗,東至煩弟園界,西至美弟園界,南至水溝界,北至煩弟園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處之園出典,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弟玉水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 【第 1044 頁:版面影像】 定時值典價銀四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明約自咸豐戊午年起,限至癸亥年收成止,共五年為滿,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玉水贖回典字,玉水不得刁難;倘無銀送返者,依舊付銀主耕作,應亦不敢阻擋滋事。保此二處之業係應自己開墾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典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咸豐八年五月日。 代筆人洪耀光 為中人胞姪辨 在場知見人簡扁 立典契字人許應 批明:日後若要取贖之時,務必於十月間送銀,方可取贖,批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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