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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4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三典園契字 立典園契字人許三才,有自買過山園一段,併帶竹木在內,其坐落界址,俱載在上 【第 1045 頁:版面影像】 手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親勇叔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契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併竹木等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勇叔前去掌管,招耕別佃,收租納課。明約園無租,稅銀無利息。自道光戊申年十一月起,至辛亥年十二月止,典限已滿,任才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勇叔贖回園契,勇叔不得刁難等事;若無原典銀清返明白,仍將此園永付勇叔耕作,才亦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園明係才自置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才一力抵擋,不干勇叔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共實收過典契內佛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族兄振聲 為中人族叔東窗 在場知見母親林氏 立典園契字人許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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