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四節 山林→第三四 胎借銀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三四 胎借銀字

【第 1046 頁:版面影像】

第三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林言、林勸爾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崙一條,土名戇和山,東至溪為界,西至藍家山為界,南至坑山為界,北至坑為界。又一段厝地一所,址在崩崁莊,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嚴家厝地為界,南至許家厝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厝地以及山崙出借,先問至親人等無銀可借,外托中問到北投埔族叔林汝德身邊借出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三面議約銀無利息,山崙與厝地無租稅,將此業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為業。保此業係是言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其山崙厝地不期年限,言有備齊字內佛銀,送還銀主,贖回原字;如無銀送還者,其業依舊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同治九年八月日。

秉筆人嚴清雲

為中人林九嬰

保認人林族

【第 1047 頁:版面影像】

立胎借銀字人林言、林勸爾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