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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頁:版面影像】 第九盡根歸就契字 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人胞侄燦、章等,緣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原配埤水灌足,連菜園、 地、草埕在內,址在抵美簡莊東,東西四至及份數俱載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概行歸就,爰託中招得胞叔蔡牛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胞叔牛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俱系胞叔洪福,燦兄弟及子孫 【第 117 頁:版面影像】 等不敢言找言贖。保此業系燦兄弟承父鬮分應得之業,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燦兄弟出首抵擋,不干胞叔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二紙,又印契連司單一紙,新陞丈單一紙,新給丈單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歸就契字內番銀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及春 為中人林維新、李科 知見侄孫慶和 場見母親陳氏 同立盡根歸就字人胞侄蔡燦、蔡榮、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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