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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盡根歸就契字

【第 116 頁:版面影像】

第九盡根歸就契字

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人胞侄燦、章等,緣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原配埤水灌足,連菜園、地、草埕在內,址在抵美簡莊東,東西四至及份數俱載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概行歸就,爰託中招得胞叔蔡牛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胞叔牛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俱系胞叔洪福,燦兄弟及子孫

【第 117 頁:版面影像】

等不敢言找言贖。保此業系燦兄弟承父鬮分應得之業,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燦兄弟出首抵擋,不干胞叔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二紙,又印契連司單一紙,新陞丈單一紙,新給丈單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歸就契字內番銀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及春

為中人林維新、李科

知見侄孫慶和

場見母親陳氏

同立盡根歸就字人胞侄蔡燦、蔡榮、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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