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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札飭

【第 1057 頁:版面影像】

第二札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八級紀錄二次張,為行知事。案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十月初七日,惟藩司咨開,奉總督部堂何憲劄,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文選司案呈內閣抄出,光緒四年五月初一日,奉上諭刑部代奏,主事曾克相應詔直言一摺:民間樹藝之事,五穀而外,惟茶與桑實為自然之利,果能廣為勸諭,種植得宜,亦足以厚民生而裨日用。著各該督撫謹遵欽定授時通考,督飭地方官切實購求茶、桑兩種,應如何培養採取之法?各視地之所宜,勸令民間廣為栽植。該地方官如能勸有成效,准

【第 1058 頁:版面影像】

其奏請獎勵,欽此,相應知炤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行司立即轉飭遵辦,毋違。又奉署理巡撫部院吳憲案,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同前因,到本署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欽遵查炤,毋違,各等因。奉此,除遵炤外,合就移知,請煩轉飭所屬實力遵辦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行知,札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遵辦,毋違,此札,等因。又蒙臬憲盧札同前因,蒙此,除分飭外,合就行知。為此,行縣官吏即便欽遵辦理,毋違,此行。

光緒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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