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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第 117 頁:版面影像】

第一○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有應得鬮業水田一段,址在芝蘭一堡內湖莊雷公坡

【第 118 頁:版面影像】

,東至本田寮稻埕邊併張家田界,西至官田界,南至大路界,北至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大坡水一分八釐三絲;又帶分納大租穀三石三斗三升正;併應分得田寮、茅屋、竹圍、稻埕、菜園等項,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應得水田併應分得田寮一概出賣,爰託中人堂弟德英引向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時同堂議定依時值盡根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即日輝備足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同中交正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堂侄益輝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日後正及子孫人等不敢找贖滋事。保此水田併田寮等項系正應得田寮,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質借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弊,正一力支理,不干堂侄之事。此系同堂甘願,併無抑勒,不敢反悔,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一紙,併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正親收過字內盡根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字內帶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倘有要用時取出公閱,亦不得推諉,批明,再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邱靜山

為中堂弟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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