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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諭示

【第 1059 頁:版面影像】

第四諭示

為出示曉諭事。炤得全臺各屬清丈單費,業已示諭一律緩繳,先征新糧。其已繳各戶,由縣查明糧額,補給糧串,准其核抵;如有糧費並經繳收之戶,即在下屆應征糧額控抵在案。查應供賦之田園緩征單費,係因錢糧有關;其茶埔一項,本無輸納糧賦,與田園情形有別,自應仍炤前定丈費章程完納,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茶埔各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茶埔並不完糧,自難與田園一律緩征單費;如有未領丈單,務即仍炤舊章繳費領單,不可遲疑觀望,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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