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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招耕約字

【第 1064 頁:版面影像】

第八招耕約字

同立招耕約字人業主李發、鄭俊,佃人翁塗等,緣塗自備工本、農具,托保向業主發、俊過八里坌堡牛牯嶺山埔一所,東至牛牯嶺頂分水為界,西至嶺頭大石為界,南至王家坑溝為界,北頂至林吉種茶園頭並下透小坑溝綠竹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同堡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山稅銀二大元,係先稅後耕,八月半前完納,不能拖欠分文;如有拖欠,付業主起耕。今將此山埔,俾塗耕種茶欉,或種相思樹木,係塗掌管砍伐收成。山埔限二十六年為滿。年限未滿之日,業主不能加升山稅銀;年限既滿之時,付業主起耕,此所種茶欉並相思樹應交業主,不得刁難,藉口滋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

【第 1065 頁:版面影像】

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招耕約字二樣一紙,各執一紙存炤。

一、批明:自前年有與舊業主立耕字,限年定准。因至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舊業主將該山埔杜賣新業主李發、鄭俊掌管,今向新業主再立招約字,限年定准,再炤。

一、批明:招耕約字內第五行,「名」改「此」字一字,炤。

一、批明:山稅,發二份、俊一份,炤。

再批明:同保三面議定耕約字再加限一年,連此約內計共二十七年,聲明,炤。

光緒二十三(歲次丁酉)舊歷十二月十三日。

代筆人汪式金

保證人陳貴、江式金

佃人翁塗

同立招耕約字人鄭俊

業主李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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