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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荒埔栽種茶欉字

【第 1065 頁:版面影像】

第九荒埔栽種茶欉字

【第 1066 頁:版面影像】

立向荒埔種茶欉字人吳壬龍,情因乏園耕種茶欉,託得擔耕,同去向得業主蘇義利內出荒埔一所,址在小東坑尾石井仔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三面言定,佃人吳壬龍自備工本茶秧前去栽種,自乙未年春種起,至戊戌年春點算茶欉,每萬每年應納茶租銀十元正,納至甲辰年冬止;以後十年,每萬應納茶租銀二十元正。即日佃人龍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正,交業主利親收足訖;其茶租銀,每至春納一半,秋納清楚,務須年清年款,不得過期拖延減少。年有豐荒,租無加減;倘有缺租,即向擔耕人填賠足訖。不拘年限,任從起耕,若無缺租,炤原約耕滿而行。其自己未年春種起,至甲寅年冬止,計共二十年為期。限滿之日,業主將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佃人即將所種茶欉,概行交還業主,另他佃;若年限未滿,佃人不得退他人。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荒埔種茶字一紙,共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據,炤。

批明:即日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元正,交業主利立收足訖,立批,炤。

再批明:自後三年內,佃人自當竭力栽種;若不栽種,即時交還業主,不得延擱年限,託言種未齊種不起等語,再批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擔耕人吳文德

代筆人吳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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