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五節 茶園、菜園、檳榔、番檨→第一○ 荒埔承耕約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一○ 荒埔承耕約字

【第 1067 頁:版面影像】

第一○荒埔承耕約字

同立荒埔永耕約字人業主林哲、佃人邱送德,緣因哲有荒埔一處,址在桃澗堡大湳莊,與送德自備工本,永遠栽種茶樹。自種之後,二比到場檢點,計有四萬欉,約定每萬欉地租銀十二元,計全年地租銀四十八元。分作兩季完納,春季先納一半,夏季完納清楚,不得挨延少欠;如有少欠,向保認人取討,不敢異言。又帶無利磧地銀四十元。此系永遠耕種,並非年數有限。至於茶樹枯槁,佃人自當補種,不得以損失之額扣抵地租銀額。爰立荒埔永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行。

即日哲同保認人親收過永耕無利磧地銀四十元正足訖,批炤。

批明:莊中有大小諸費,佃人自理,不干業主之事,批炤,行。

批明:佃人有不欲耕種者,時向業主相商,補還佃人工本幾何,二比約定,各為喜悅從事,批炤,行。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簡鴻

保認人邱紫來

【第 1068 頁:版面影像】

同立荒埔永耕約字人佃人邱送德、業主林哲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