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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

【第 1068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一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

同立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埔主李寶山、李曆山等,緣寶光緒年間,奉憲給批開墾內外山場,應分得分管之業廣闊。今因乏力耕作,即將外面山場在大坪山蛇仔艮,有佃人張鼎生前來向出山埔一段,面踏分明,即交佃人自備工本,任從栽種茶欉、風圍想思。當日同場言定,遞年每萬茶欉應納大小園租七元正。茶欉落地三年後,陸續栽種,陸續過點,無論豐歉,兩無加減,永為定規。其茶租按作春、秋兩季完納清楚,向埔主給單為憑,不得少缺等情;如有少缺,定從埔主另招別佃;如無少缺,依炤原約而行。倘日後茶欉枯槁,其想思風圍等項,任從佃人砍伐,埔主不得異言,亦不得均分,即將山埔交還埔主掌管。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每茶欉每年應納埔主大小茶租銀七元正,批炤。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元月。

在場人佘水旺

【第 1069 頁:版面影像】

代筆人古曉山

埔主李寶山

同立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李歷山

佃人張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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