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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種茶合約字

【第 1071 頁:版面影像】

第一四種茶合約字

同立種茶合約字園主林隆發、佃戶蕭阿興,緣發於壬辰年明買林哲埔園一處,

【第 1072 頁:版面影像】

址在桃園街西門外中路莊。其園界內,與阿興自備工本栽種茶及風圍竹木,並架造茶寮、稻埕、菜園,佃人掌管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六欉,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十九大元,交付園主收入。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兩季該納大小園租銀十六元零七點六釐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該納租銀如數清款,不敢少缺毫釐。其園限三十二年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限滿之日,將茶欉及風圍竹木、茶寮一切,交還園主掌管,不敢異言;園主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此系業佃相與有成,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行。

即日發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十九元正足訖,批炤,行。

批明:種茶或自己耕不論,要他人,須要陳明園主收租;若無如此,願茶園付園主起耕,再別耕,不敢異言之事,炤,行。

又批明:限滿三年,不得栽種雜物,再炤,行。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書簡圖

立種茶合約園主林隆發

佃戶蕭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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