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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1 頁:版面影像】 第一四 種茶合約字 同立 種茶合約字園主林隆發、佃戶蕭阿興,緣發於壬辰年明買林 哲埔園一處, 【第 1072 頁:版面影像】 址在桃園街西門外中路莊。其園界內, 與阿興自備工本栽種茶及風圍竹木,並架造茶寮、稻埕、菜園,佃人掌管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六欉,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十九大元,交付園主收入。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兩季該納大小園租銀十六元零七點六釐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該納租銀如數清款,不敢少缺毫釐。其園限 三十二年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限滿之日,將茶欉及風圍竹木、茶寮一切,交還園主掌管,不敢異言;園主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此系業佃相與有成,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 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行。 即日發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十九元正足訖,批炤,行。 批明:種茶或自己耕不論,要 他人,須要陳明園主收租;若無如此,願茶園付園主起耕,再 別耕,不敢異言之事,炤,行。 又批明:限滿三年,不得栽種雜物,再炤,行。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書簡圖 立 種茶合約園主林隆發 佃戶蕭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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